坚持公平正义,改革完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更具公平正义性、适应流动性、可持续性的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不是将各种已有养老保险制度的机械整合,而是要在适应人口流动性的前提下,建立不同制度衔接机制。建立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允许有一定差距,但是差距范围不应过大。在统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一方面,建立统一的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及不同地区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监管工作。扩大养老保险筹集的资金来源渠道,提高养老基金收益,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养老保障制度的法制化水平
一是加快养老保障立法。我国对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速度滞后于人口老龄化速度,需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层次与级别,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为主干进行立法,充实关于老年人养老保障及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扩大立法范围,丰富关于养老保障制度各个方面的法律内容。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国家在建立健全体系完整的立法后,还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执行环境,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处理与养老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使侵害老年人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行为真正受到惩罚。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对执法部门形成相对约束与制衡。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发挥网络、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的作用进行养老相关的普法宣传,使家庭以及养老机构等社会组织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提高老年人的法律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在自身的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能够根据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加大政策支持,推进多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一是加强对多层次养老保障的政策支持。为保证养老事业的持久发展,国家应尽快出台一系列鼓励包括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在内的养老优惠政策,加快对社区与机构养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出台老年护理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加大财政对养老保障的补贴和支持力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力争实现全覆盖和人人共享;建立养老保障预算制度,提高可持续性。完善国家对养老保障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支持,鼓励更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年金和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保障层次和水平。扩大覆盖人群并逐步提高领取期养老金替代率。同时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通过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责,监督相关责任主体,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二是发挥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障制度中的作用。加快在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中融入商业养老保险机构,使其在解决我国面临的养老难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使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真正体现于养老服务中。加强扶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大力宣传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服务的用途与益处,鼓励民众参与。同时,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应从市场需求出发,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推进我国商业养老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老龄产业的特点创新商业养老事业发展路径,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性作用。三是重视家庭、个人作为养老支持主体的作用。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鼓励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注重老年人自我支持,增强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独立性,摆脱传统思想束缚,积极配合社区养老服务,减轻子女养老负担,通过以房养老、储蓄养老等,提高自身的养老待遇水平与质量。
提高覆盖率,加快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
加大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的投入,增加对农村养老设施建设的投资额度,重视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丰富补助方式,完善补助政策,从国家对农业的直补变为多方式、多渠道进行,实现对农村老年人的全覆盖。在养老服务方面,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组织农民建立养老互助点,遵循政府主导、以村为单位、自愿结合、互助养老的原则,一般由村中热心老年人提供自己家庭场所作为互助点,政府、社会提供所需资源,使老年人能够在熟悉的环境里实现互助养老。
推进中国特色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增强以问题为导向的创新意识,突破关键制度瓶颈,补齐养老保障短板。协调整合优质资源,统筹养老服务与其他产业共同发展,不断满足多元养老保障需求,逐步提高公平性、适应性和可持续性,力争早日实现养老保障的全覆盖,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应有贡献。
(作者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