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提出目标,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 年10 月至2018 年3 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PM2.5 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方案提出多项执行任务,其中重点如下:
>> 错峰生产(钢铁、建材、有色)
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2+26”城市要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 年9 月底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2017 年10 月1 日至2018 年3 月31 日,焦化企业出焦时间均延长至36 小时以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焦化企业要延长至48 小时以上。各地要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 年9 月底前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
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电解槽的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 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 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大气监测
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加快区县监测网络建设。2017 年10 月底前,“2+26”城市所有327 个区县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市)建成2 个以上,区建成1 个以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 年10 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 日前将上月审核过的数据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城市、各区县要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 VOCs 治理
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 治理任务。从2017 年7 月1 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在2017 年10 月底前,各地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 排污许可
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在2017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 年12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 燃煤治理
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2017 年10 月底前,“2+26”城市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300 万户以上。其中,北京市30 万户、天津市29 万户、河北省180 万户、山西省39 万户、山东省35 万户、河南省42 万户。北京、天津、廊坊、保定市2017 年10 月底前完成“禁煤区”建设任务,散煤彻底“清零”。已经列入中央财政支持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12 个试点城市(天津、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衡水、太原、济南、郑州、开封、鹤壁、新乡市),要加大工作力度,2017 年10 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地要以乡镇或区县为单位,全行政区域整体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严格防止散煤复烧。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加强煤质监督管理。对采暖季(2017 年11 月15 日-2018 年3月15 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乡镇、区县,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2017 年,北京市压减煤炭消费量260万吨、天津市260 万吨、河北省600 万吨以上,山东省完成《大气十条》确定的煤炭消费减量任务,河南和山西省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在2017 年采暖季前(2017 年11 月15 日前),“2+26”城市完成72 台机组、398 万千瓦的燃煤机组淘汰,淘汰的燃煤机组要实现电力解列或烟道物理割断。其中,天津市7 台86 万千瓦、河北省29 台35 万千瓦、山西省4 台120 万千瓦、山东省32 台157 万千瓦。河北省压减炼钢产能1562 万吨、炼铁1624 万吨、焦炭720 万吨、平板玻璃260 万重量箱;山东省压减炼钢产能183 万吨;河南省压减焦炭产能55 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