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作出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法治建设定位更加高远,目标更加清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回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发展演变历程,有助于准确理解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逻辑与现实使命,从而增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勇气。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
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制建设的重心也会有所区别。改革开放初期,有法可依是最迫切的现实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作‘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应当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邓小平同志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经验教训,针对当时中国实际,论证了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此后,全会公报肯定了这一思想,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无疑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第一次在党内明确使用“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正式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首次以国家意志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战略目标。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强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越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表明党对治国方略的认识和把握进入一个新阶段。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国家的根本法中正式获得确认。法治入宪标志着中国彻底摒弃人治,坚定不移沿着依法治国之路前进,这为十六字方针的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建设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正式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落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极端重要性。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他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他指出:“我们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七次会晤上的讲话中,他指出:“我们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并清晰体现于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之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提出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等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并强调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为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七个方面主要任务,对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更好地服务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共召开37次全体会议,其中28次涉及司法体制改革议题,审议通过44个司法体制改革文件,有力推动了法治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深入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佳模式。党的十八大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正式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总体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求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求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的展开,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使命。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法治建设又一次极为重要的全面提速。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理念的重大转变——它要求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转型升级;从强调法律体系和规则体系向强调体制、制度、机制、规则四位一体转型升级;从依法管理向依法治理转型升级;从过去单纯强调政府严格执法向强调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转型升级;从规范执法行为向由行为到程序、由内容到形式、由决策到执行一体规范转型升级;从事前授权、事后纠错的控权方式向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体系转型升级;从注重私法权利向不仅注重私法权利而且注重公法上的权利保障转型升级;从严格司法向公正司法转型升级;从强调依法办事向既强调依法办事又强调法治环境改善转型升级。
正如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所指出的那样,一个现代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时代大潮中,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已经磅礴展开;神州大地上,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画卷正在激情绘就。只要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法治中国的壮美图景就一定能够实现。
(作者:付子堂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