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地破解跨区域联合节能监察和执法的体制机制瓶颈问题,成为我国跨区域节能监察行政执法的首创之举。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深刻的认识到:在构建京津冀三地“大执法体系”过程中,由于现行节能监察管理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行政区域的法制建设等多方原因所致,其三地节能监察与执法工作在“组织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法制化”等五个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还存在着进一步需完善的空间:其一,节能监察队伍的工作隶属关系涉及各个职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管理“政出多门”;其二,节能监察的客体及标准不尽相同,节能减排与监察工作“众口难调”;其三,由于行政区域化缘故, “一亩三分地”的思维还影响着三地节能监察政策与法制“步伐一致”;其四,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缺乏节能监察与执法的统一规划,存在“各自为政”;其五,节能减排与节能监察执法工作的隶属与区域法制的“碎片化”,客观上成为构建“大执法体系”中的短板。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阻碍着该《协议》的可持续、有效地实施,同时也会出现节能监察“大执法体系”的空心化问题。为此,就如何加强进一步提升京津冀三地节能监察“大执法体系”,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1、在实现一个目标和一张蓝图下,推进“大执法体系”的节能监察与执法组织一体化的进程。自2007年《节约能源法》颁布以来,由于节能工作涉及经济的方方面面,各行政主管部门纷纷成立相应的节能监察机构及监察执法队伍。就三地管理体制来看,分别隶属于国家发改委与国家经信委两职能部门分别管理,其节能监察机构职能与职权的取得也不尽相同。尽管三地节能监察机构认真履行其职责,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等状况。为了破解体制问题,为此建议:在京津冀三地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京津冀节能监察协调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制,从而切实地践行好《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所提出的“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的工作要求。
2、在实现一个目标和一张蓝图下,推进“大执法体系”的节能监察标准一体化的进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三地根据《节约能源法》先后都制定了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节能监察地方规章。但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快速推进,以及“大执法体系”的总体要求,特别是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等方面的能源消耗和减排标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监察职责、法律责任等还须要其监察与执法标准的趋同化。为此建议:三地节能监察部门应共同建立起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监察标准,建立起三地互检、互查体制机制,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加强节能监察执法责任制,使“大执法体系”真正地落到实处。
3、在实现一个目标和一张蓝图下,推进“大执法体系”的节能监察信息一体化的进程。在当下“三大领域率先突破”中,节能监察的执法工作须伴生伴随。为此建议:京津冀节能监察机构可以在监测信息平台的“大数据”方式进行三地节能减排与监察执法的协同工作,不仅在“大执法体系”下可共享三地节能减排工作信息,共商三地节能监察工作安排,同时也可在“大执法体系”范围内协调节能减排技术设备使用与节能监察技术人员工作安排,特别是在“疏解首都非核心功能”规划下的产业转型与企业外迁安置等方面。与此同时,企业节能减排标准认证与监察协调等也可实现三地联动、密切配合,从而切实推进三地节能减排与监察等执法工作“抓地有痕”地协同发展。
4、在实现一个目标和一张蓝图下,推进“大执法体系”的节能减排与监察专业一体化的进程。按照《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就节能减排与监察工作来看需要有两支队伍:一是用能单位能源管理队伍,二是节能监察行政执法队伍。就前者而言,需要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具有依法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写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工作;就后者而言,需要行政执法人员在掌握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知识基础上,熟练掌握行政法专业知识,并在节能监察过程中真正地做到依法行政。为此建议:加强两支队伍的知识结构与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节能减排与监察的工作水平,使其专业一体化成为“大执法体系”实施中的重要环节。
5、在实现一个目标和一张蓝图下,推进“大执法体系”的节能监察法制一体化的进程。从行政区划来看,京津冀协同发展囊括了北京市、天津市及河北省的部分行政市、县。可以说,在加快推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转移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中都涉及京津冀三地节能减排与监察的“法制协同”问题。为此建议:在充分考量三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政府法制具体情况,按照《节能监察办法》的规范,应尽快在《协议》框架内制定出《京津冀节能监察实施办法》,使节能减排与监察执法各项工作逐步从京津冀三地的区域法制化向“大执法体系”的法治一体化方向转变,从而确保在一个目标和一张蓝图下推进三地节能减排与监察“大执法体系”实施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