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界定不同行业领域分享经济业态属性,坚持市场导向,加强分类指导,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地区和各类市场主体大胆探索,发展分享经济。
2、清理和调整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商事登记等事项及相关制度,避免用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社保等支持政策,对依托分享平台灵活就业、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对分享经济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及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人才、设备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为分享经济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3、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审慎出台新的准入和监管政策。破除行业和地域壁垒,强化分享经济领域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监管和防范。
4、落实各方责任,促进分享经济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公平竞争。通过出台行业服务标准、自律公约等,建立政府、企业、消费者等社会共治机制。探索设立消费者投诉维权第三方平台,依法严厉打击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1、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积极提供企业和职业年金计划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长期护理、住房反向抵押等商业养老保险,逐步建立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保障体系。探索发展针对无子女、“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
2、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可靠运营,实现保值和合理回报。鼓励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支持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责任保险。
3、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好国家支持保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政策,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防控风险。
会议通过《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草案)》。草案立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突出对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加大政策扶持,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促进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和扩大就业;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等,明确了增强其发展能力的支持措施;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职责,严格风险防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