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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全面竞争出让

发稿时间:2017-06-19 13:49:10
来源:人民日报

  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切实完善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改革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改革后,矿业权出让方式会有哪些变化?将有哪些审批权限被下放?社会资金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积极性要如何调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对这些问题做出解读。

  协议出让将被严格限制

  我国的矿业权出让制度经历了从无偿到有偿、从申请在先方式到竞争性取得等变化,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家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也坦言,“这一制度还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部分矿产勘查开采存在大型企业集团垄断、勘查区块退出不到位,矿业权取得成本高、企业负担过重等问题。”

  此次《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该负责人表示,“这对有效解决在矿业权配置管理过程中因市场化程度不高和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现行规定中,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出让,按照找矿的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实行分类分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改革,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的完善将从做好出让基础工作、明确出让条件、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实施出让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方案》要求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

  《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上述负责人介绍,改革后,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

  《方案》要求选取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开展包括下放审批权限在内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据介绍,试点为期两年,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出台和修改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后,计划2019年在全国推广实施。

  勘查市场进一步向社会资本放开

  对于如何调动社会资金投资矿产资源开发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中,通过积极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合理收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等激励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扩大社会投资空间。

  矿业权使用费征收方式调整的原则是:低费率起步,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合理勘查开发的工作需求;累进制调整,遏制矿业权人“跑马圈地”和长期“圈而不探”的行为,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避免征收标准长期不变,调控能力减弱。

  据介绍,为了减轻企业尤其是勘查企业的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段、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仅缴纳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可以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继续缴纳;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时缴纳一定比例后,其余部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

  该负责人强调,此次改革在矿业权出让方式上大大压缩了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行政配置资源的空间,为社会投资公平参与竞争创造了更多机会。今后,财政资金将逐步退出社会资本有意愿、有能力、有竞争的商业性勘查领域,将勘查市场进一步放开。除部分特殊规划区和特殊矿种外,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记者 朱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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