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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六变化不得不看

发稿时间:2017-05-03 11:05:09
来源:网络传播杂志

  导语

  按惯例,国家网信办上半年常发布重大政策法规,这不,近日,国家网信办起草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有哪些显著变化?传播君梳理解析。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征求意见。

  1

  多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围

  此次修订内容最大的变化是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修订后,除了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都在管理范围内,这些应用向社会公众提供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之前都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仅如此,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也应当提前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需要指出的是,规定所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2

  申请“门槛”提高,审批时间缩短

  本次修订的另一个明显变化是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标准有所提高。修订后,申请许可至少要具备五个条件,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完备的服务方案;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新闻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申请时要配备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还要递交严格履行本规定相关责任义务的承诺书。

  修订征求意见稿虽然提高了申请标准,但也缩短了审批时间。相关网信办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而此前审批周期40天到60天不等。

  3

  总编辑负责制,采访要持证

  《征求意见稿》强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此外,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国家网信办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开展的培训、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4

  新闻转载要规范,采编经营要分开

  意见稿同时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搜索结果,干预发布平台呈现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5

  隐私保护,几方面都有要求

  隐私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网信办工作人员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都提出了要求。

  各级网信办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用户身份信息,应当事先明示收集规则、留存期限;收集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的,应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用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能够识别他人身份和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6

  主管单位变更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正式发布,距今已经超过10年,此次修订后主管单位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变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规定明确了其中所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是指国家网信办和地方网信办。并对各级网信办的职能有详细说明。

  本文信息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北京青年报、京华时报等,传播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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