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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协商民主新路径

发稿时间:2017-03-16 10:21:25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徐行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之一。人民政协自成立以来,在为我国各协商主体提供协商对话的制度平台、反映社情民意、沟通上下联系渠道,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性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优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民政协“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力量”。

  政协为协商民主各主体提供了协商对话的制度平台。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机构,其组织成员既可以列席人大会议,对宪法法律的实施和重要人事任免进行协商,也可以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进行协商和监督,还可以同执政党进行协商,互相监督。这种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设计是在共产党领导下,人大、政府、政协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协商民主机制的保障。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人民政协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不仅可充分吸取党外人士的意见,促进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还可以把党的决策转化为政协中各党派团体和各界别的共识。政协通过制度设计和组织机制,把各阶层人士意见与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和统一起来,有利于寻找全社会共同意愿和最大公约数,充分反映了民主的真谛。

  政协利用协商民主机制有效促进了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各级政协凭借其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独特优势,始终将关注重点聚焦在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上,积极引导其所联系的各界人士有序参与公共决策。政协委员深入群众之中,可及时发现和反映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并通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等多种形式,发动各领域专家和各界精英就关系群众利益的公共决策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持。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有利于监督公共权力。缺少监督的权力就意味着腐败,对公权力的监督包括权力监督和权利监督两种形式。人民政协的监督属于有组织的权利监督,是协商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过程实际上就是参与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这种权利监督具有制约、控制公权力运作过程的功能。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政协作为有组织地反映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意愿和诉求的重要平台,可以最大程度地包容和表达各种利益诉求,成为上传下达、沟通政府与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并且凭借其不断优化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可将协商民主渗透和贯穿于政治协商、社会协商和基层协商三个层面,帮助消除和减少社会矛盾的激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可见,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人民政协有着独特优势与重要作用。但在当前仍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阻碍和困扰着政协作用的充分发挥,如政协开展协商民主活动缺乏进一步刚性的法律保障,一些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主动协商意识不强,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理论建设尚待进一步充实等。为克服和突破这些困扰因素,可以沿着以下路径去探索。

  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着眼于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和程序设计。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根本保证。必须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们推进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要积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确保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努力探索将协商主体的法定权利、协商主题、协商周期、协商形式、运用过程、结果反馈等内容详细规定下来,使政治协商的每个环节均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注重创新政协开展协商民主的内容、形式和方法。一方面充分利用政协的既有平台,如“听证制度”“协商对话”“民主恳谈”和“网上论坛”等方式推进协商民主深入发展,不断拓展协商民主的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建立健全协商议题执行情况的反馈机制;另一方面探索适合国情的协商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创新,营造在遵纪守法基础上各抒己见、理性有度的良好民主氛围。

  再次,把协商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人民群众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因此,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人民政协要通过各种方式,在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多同广大老百姓进行协商,着眼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将民意的汇集、百姓意见的表达、社会分歧的化解、各界共识的增进,融入到协商民主建设过程中。同时,要认真总结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参与协商人员的结构合理性、协商方式的科学性和协商结果的公正性等问题。为提升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实效性,要将协商贯彻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使协商的内容和结果更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最后,要强化人民政协的主体意识和自主性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要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进一步明确政协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提高其在国家体制设计中的政治地位,从而真正发挥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制度平台功能,进而提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质量和水平。要在优化政协的组成单位与界别设置的同时,通过学习、培训、调研和参加协商民主的实践活动,提高政协委员的政治素质、理论修养和履职能力,特别是增强其参与民主协商的意识、意愿和参政议政的技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的履职能力已经迈上了新台阶,我们深切期待并坚信人民政协能够进一步切实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彰显人民政协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本色,汇聚各方智慧、集纳睿智良策,寻求到社会意愿的最大公约数、画出民心民愿的最大同心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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