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在“三农”领域具有四梁八柱之作用。所提改革建议,增强了征地补偿标准的关联性、统一性、科学性,理顺了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在征地安置补偿中的关系,理清了四大人口管理制度的逻辑关系,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对成员资格认定、耕地承包做了重要改革探索。对《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重大突破,比如:对《宪法》,改革家庭承包耕地为农民承包耕地,修改《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取消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过渡费代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耕地承包主体、承包周期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七份改革建议,涉及到“三农”基本制度改革,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纠正了当前认识上、工作上的一些偏差。土地不必然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征地不宜对土地本身进行补偿。由于农村住宅所有权“绑架”了宅基地使用权,故宅基地可有偿退出,但承包耕地不宜有偿退出。现行耕地承包政策容易导致农村发展成果倒流城镇。农民应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耕地在三亿流动人口的当今及今后已不合适宜,耕地承包制度应有因应性。居住证制度应覆盖所有的常住城乡居民,以此为基础提供城乡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但因城乡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均等化应体现必要的城乡差异。需要剥离农村土地实际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不宜有体制性身份性区别;否则,城乡差距会越拉越大,还会固化原有的或形成新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机制。七份改革建议,理清了当前的一些工作思路,提供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好思路好方法,也有利于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以上观点,若有不对,请批评指正。
瞿 国 然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