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的社会性社会团体的设立和筹备同全国其它各地一样,由党政机关负责启动;设立时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党政机关;社团的主要领导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兼任或者是由党政机关直接任命;社会团体的后续运作经费也主要来自政府拨款。这些因素导致这些社会团体的行政色彩浓厚,在人员编制、级别、人员构成和流动、管理方式、社团与成员之间的关系等方面,都仿制于政府机关。“政社不分”是长期以来困扰和阻碍重庆市社会团体发展的桎梏,其弊端早就为业内人士所熟知。一方面,政府对社会团体介入和干涉过多,使得社会团体更像政府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附庸,丧失了社会团体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社会团体对政府的依赖性很强,缺乏自我建设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政社分离日益成为大家的共识,并最终上升为政府改革目标。
重庆市委、市府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4月21日,重庆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4部门联合下发了《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政社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在专业性、联合性、学术性社团中实施党政机关与社团在人员、资产、办公场所、利益、业务五个方面的政社分离改革工作。整个政社分离工作按照工作准备、社团自查、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检查验收5个步骤进行。分离改革涉及重庆市除行业协会之外的622个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和88个业务主管机关。分离工作在200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实现了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的一次性脱钩,一是在人员方面,退出在社团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1543名,其中,省部级领导10名、地厅级领导283名、县处级领导1250名。二是在资产方面,清理出社团占用的国有资产847.33万元,其中,收回资产561.47万元,经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由社团继续管理和使用的285.86万元;清理出被党政机关占用并已收回社团自有资产16.5万元。三是在办公场所方面,对涉及的142个社团实行了办公场所与党政机关分离。四是在帐户帐务方面,对涉及的231个社团实行了分离,其中,帐户分离124个、帐务分离107个。五是在业务职能方面,对2655个社团中清理出的17个社团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了分离。
但是,“政社分离”改革所带来的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在这次改革中,始终存在另一种相反的声音,那就是相当一部分社团希望有关部门加强业务上的指导。党政机关把脱钩当成了第一要务,而没有更多地考虑社团的发展诉求。特别是在改革后,由于社团本身及外界局限性因素的影响,其发展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因此,如何解决改革后出现的问题,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从社团自身角度建设出发,加强社团硬件和软实力两个方面建设
1.加强社团硬件建设,解决社团的经费、人员和设施短缺问题。
(1)解决社团经费短缺问题
首先,政府应对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一是加快制定社会团体税收减免等配套政策,增强社会团体活力;二是提供财政项目支助。这方面外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国际上大多数发达的国家对社会团体都不同程度地在税收政策上予以倾斜,但要求所有免税的收入必须用于与章程所规定的宗旨相符的事业,不能在会员中分配。4三是政府应制定和出台对社团在收费、培训等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这是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难题。四是,政府应积极出台有利于社团发展的保障政策,在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从事社团工作的专职人员相应待遇,制定鼓励大学生、研究生、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到社团工作的具体措施。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社会团体的经济活动顺利进行。并且,要重新制定社会团体的会费收费标准。会费应是社会团体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但现行的会费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团体客观实际发展的需要,目前社会团体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不论大小、效益好坏都按统一标准收取会费,缺乏灵活的收费机制;事业单位和个人会费标准偏低;对违反规定收取会费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办法。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对现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进行重新制定,以增强社会团体活力。
再次,完善社团激励制度。政府在财政项目的支助方式上,不是简单的拨款,而是采取项目招标。社会团体每年要精心选择项目,作出翔实的项目报告。项目内容符合政府的意愿,方能得到批准。项目确定后,政府要与社会团体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随时进行监控管理。项目结束后,社会团体要进行总结,政府验收评估。5同时,通过政府和社团自身的共同努力,在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制度等规定要尽快制定落实。
(2)解决专职、专业人员短缺问题。将社团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一方面,社会要培养社团工作的专业人才,以充实社团工作人员队伍,提高社团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明确社团工作人员的晋升通道和退出机制。建议仿照政府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序列,建立可以与上述两个序列对等交流的社团职务和职称序列。这样,既可以解决相当部分有一定专业素养的年轻人的就业问题,又能更大限度地提高社团工作的专业化与规范化程度。最后,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确保社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和社会保障,并健全社团工作人员激励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团长期从业人员资源缺乏的状况。
2.加强社团软实力建设,完善社团内在机制
首先,要寻求适合社会团体性质和特点的治理结构。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涉及到对其权力机关(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管理机关(指理事会)和监察机关(有些社团设有监事会)的设立以及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这些机关进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界定和合法性审查,使其内部能够达到一种互相制约平衡机制。实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社会团体“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召开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这就意味着社会团体的人事任命权不应该由党政机关包揽,而应该依照章程和社团总会决议来确定。良好的治理结构可以使社会团体的成员意志顺畅地上升为社团意志,使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真正对社会团体的全体成员和社会团体的整体利益负责。其次,在管理体制上,从制度上明确社团在社会事务方面的职能和权限,行政部门负责宏观决策和部分监督职能,决策论证和微观服务职能可以逐步交给有资质的社团;再次,在运行机制上,一是构建以会员为核心的权力体制,健全权力、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完善激励、惩罚机制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并根据社团特色和专长建立有利于发展的拓展性机构。二是构建网络平台。可以由行政部门或学会牵头,构建网络平台,打造信息网络和电子社务建设,实现开放、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及管理;最后,在自律机制上,不断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内容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达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二)从政府及社会推动角度出发,加强社团法律机制和监督机制建设,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
1.完善相关法律机制。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明确社会团体的属性、地位宗旨、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关系、内部制度、人员保障、登记管理、权利义务及其与社会成员、其他社会组织、政府的关系等。政府部门应尽快把培育和规范管理教育社团的法规建设提上日程,形成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配套,行之有效的社团管理体系。目前,重庆市在法制建设方面还是空白。
2.完善管理监督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承担了政府职能、接受政府采购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政府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益项目实施情况等。同时推行社团评估制度,通过评估甄别社团的优劣情况,作为公众捐赠和政府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具体做法:一是要求社团建立诚信承诺制度,打造品牌、口碑和形象;二是推行信息披露制度,促使社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建立专业化的评价体系和开展民间评估;四是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多管齐下;五是加强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尤其使社团建立起严格、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监督制度,让其活动的开展、财务收支、人员使用情况和每笔捐赠的获得和使用流向都趋于透明化,这就为它们生存、发展、建立信誉与赢得社会支持获得了成功的重要因素。
3.加大配套行政体制改革,转变行政职能。政府各部门要逐步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并明确要求将各项职能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适当方式依法转移给社会团体。政府各部门还要对各自承担的职能进行全面梳理和分解,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明确转移事项。具体可将社会事务、微观经济调节职能以及专业服务职能归还、转移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社会团体承担。建立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将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资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实行对委托方和承接方的双向评估,在实施中,可具体规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并规定相关组织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团体公共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在承接项目前组织有关专家对社会团体的资质、能力、信誉、业绩等进行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估和资金使用状况的审计。
下一步还应结合深入的事业单位改革,打破这种政府和准政府组织一统天下、部门职能资源在内部循环的封闭局面,真正实现政社相对分离,给予社会团体的参与空间。
(三)从政府和社会团体双方互动角度来说,政府与社会团体应建立合作机制
要建立规范的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合作机制。在这个合作过程中,政府管规划,管合约,管标准,管招标,管评估,管质量,管买单。而各类社会团体主要是以其相应资质争取公共项目和政府的资助,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大量实践证明,这种政社分工、合约服务的机制的确能够节约成本,提升质量,便于管理,容易问责。这个创新需要做的工作:首先是要通过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对政府与社会团体合作做出规范性要求;第二是要指定具体部门梳理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同时对社会团体的种类和资质能力进行评估和归类;第三是根据项目和社会团体的视情况制定可行性年度购买计划,并将年度购买计划与财政预算挂钩;第四是由相关部门制定服务项目的执行标准并确定评估程序与验收激励办法;第五是由政府机构根据国家“招投标法”选择公共项目的具体承担者并进行合约管理;第六是由合约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评估与验收,确保服务项目的质量。
为实现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及时沟通、良性互动,可设政府与社会团体合作的新型工作平台如设立市民中心、社团服务中心和街道社会团体联合会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利用工作平台开展各种征询意见和服务活动。另以社团服务中心为载体,承接区、街道两级政府转移的职能,为基层社会组织服务,对社区群众团体实行备案管理,对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这一合作模式为社会团体可提供惠及百姓的服务平台、整合资源的合作平台、购买服务的承载平台,缓解社区管理成本较高、效率较低以及社区服务难以满足群众需求的问题。还可在区、街道两级成立社会团体联合会,建立政社合作平台。每个联合会都设党支部,将支部建在社会团体上。街道内的社会团体都是社会团体联合会的会员,基层的社情民意通过社会组织传递给政府,政府的方针政策通过社会团体传达到基层群众,很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新型政社合作平台的建立为促进政府与社会团体合作、交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服务功能,创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模式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