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期限暂定为期2年。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投标、履约、融资方面的保证,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困难。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国际上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普遍做法。
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7年开始,黑龙江、江苏、湖南、北京等地进行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探索,取得了积极效果。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解决了投标、履约保证金资金占压和贷款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有效防范和控制了履约风险,延伸了政府采购监管链条,将行政监管手段不好管、管不好的问题用市场经济手段予以解决。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有利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
方案明确规定,各试点地区可结合自身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方案规定的投标、履约和融资3种担保形式的任何一种或几种进行试点;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是否使用信用担保以及使用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
方案还对担保费率作了严格要求,即试点期间担保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费率优惠;对于同时采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供应商,要求担保机构免收投标担保费或进一步给予费率优惠;对于中央统一制定政策,涉及农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项目,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担保费率应适度下调。
这位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创新,财政部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并在试点结束前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