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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发稿时间:2011-09-19 00:00:00
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作者:李丹丹

 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在此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合规企业和不合规企业的监管办法将出现明显分化。合规企业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将享有最大程度的便利,比如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但是针对违规企业,外汇局将加强在贸易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监管,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公告称,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同时,试点地区外汇局将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假若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同时,公告通知,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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