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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乡村现代化的突破口

发稿时间:2023-06-05 14:42:38
来源:中国农村观察作者:刘守英

  一、重新思考乡村系统的独特性和内在逻辑

  马克思主义乡村转型理论将乡村视为一个系统,认为人类定居、土地的财产属性以及村落的出现使得乡村作为一种独特的形态而存在,乡村具有以土为生、工农结合、自给自足、自成一体的结构特征。城乡关系变化带来的是乡村系统的整体改变,工农分工、权利结构和大机器生产方式引发乡村结构的解体,城乡关系从无差别的统一走向对立,产生了巨大的城乡差距。中国当下的乡村问题是城乡关系演变的集中反映。中国拥有悠久的农业文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农工、农副互补,以及村庄的非正式关系使传统乡村形成了超稳定状态。中国共产党在重构乡村秩序、建立起国家体制秩序后,采用城乡二元体制和乡村服务于城市战略促成了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但也引发了城乡差距较大、农业发展滞后等问题。依循马克思对乡村变迁及乡村困境根源的分析,中国的乡村问题既是城市化进程中城乡之间生产力和财富创造能力差距的反映,也是城乡二元体制带来的城乡差距加大的结果。改变乡村状况,既要弥合城乡生产力发展差距,也要改变导致城乡不平等的制度。如果简单按照城市的逻辑重构乡村系统,甚至继续将乡村作为城市的附庸,只会加剧乡村问题。因此,必须重新思考乡村系统的独特性和内在逻辑,寻找乡村系统复兴机理。

  二、要避免重走封闭僵化的集体化老路

  中国乡村制度变迁的经验教训是:当生产关系变革适应生产力实际时,制度变革绩效显著;当生产关系变革超越生产力现实时,制度变革就会引发农村发展困境和农民问题。中国当下的农业生产关系面临新的变革,农民离土出村,农民的土地观念开始改变,村庄出现转型机会。如何在准确把握阶段性变化的特征下,推动新一轮土地制度变革,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与重新组合以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是当下乡村振兴的重大议题。但是,要避免重走封闭僵化的集体化老路,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关系变化情况,进行集体所有制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积极探索适应时代要求的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明确界定由集体所有的资源的产权,避免出现以“私侵公”或“以权侵公”的情况。允许集体资源的多种经营形式,例如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委托经营等,确保集体资源的经营收益由成员按份共有,避免不公平的分配。在组织农业生产时,需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权利,采取有利于改造小农和推动农业社会化大生产的制度安排,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成小农户与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建立紧密的企农利益共享机制,以克服传统小农经济和资本主义农场存在的弊端。同时,没有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就没有乡村振兴。随着城乡互动的增强以及居民需求结构的转变,农业的内涵和功能也随之转变,农业由单一的粮食生产转向具有生态、健康、休闲、文化等多种功能的复合型农业,农业产业链条延长、一二三产融合形态正在形成,农产品供给由低复杂度向高复杂度转变。这些变化孕育着农业产业革命。因此,必须适应需求转变以及农业发展新阶段,开发农业多种功能,促成农产品价值链的延伸。把握农业要素投入结构变化新特征,通过加快农技进步和改进现代要素投入效率,有效规避劳动力和土地成本上升所造成的收益受损,提高农业报酬率,降低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劳动生产率差距,提高农业竞争力。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乡村现代化的突破口

  土地制度是中国最为基础和根本的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乡村现代化的突破口。需要依据现有条件和生产力状况,进一步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一方面,持续推进农地制度改革。农民大规模离土出村使得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和维护存在困难。需要明确集体所有权的权利内涵和边界,解决集体所有权、农民承包权以及土地经营权的关系模糊问题,以避免集体的权利受损。同时,加强对承包权的保护,探索农民自愿退出承包权的机制,并在新主体进入农业后重视对耕作者权利的保障,平等保护耕作者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以实现农地使用和投资预期的稳定。另一方面,改革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由于现行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滞后,乡村人口大规模转移带来农房和宅基地的闲置、村庄的破败。城乡互动增强使得人口和资本向乡村回流,新的居住需求和从事非农经济活动的用地需求要得到满足。需给予乡村更多用地权利,完善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出租和抵押的权利,允许农民和集体组织利用集体建设土地从事非农经济活动,以释放乡村产业发展活力。赋予农民更完整的宅基地权利,推动宅基地使用权向外来人口和资本有序开放,显化宅基地和农房价值,实现农民宅基地和农房的财产权益。

  城乡互动增强使得资本等生产要素向乡村输入,城乡融合阶段已经到来。然而,仍存在一些阻碍城乡融合的因素,影响要素在城乡间的合理配置。需要改变单向城市化或乡村突围思维,推动人口、产业等在城乡间的重新布局,促进城市权利向农民进一步开放,赋予进城农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医疗、教育、养老等权利;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权利体系,改革征地制度,实现土地收益在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公平分配,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条件下促成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鼓励使用者利用自主开发、转让、参股、租赁等多种形式开发集体建设用地;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健全社会资本下乡政策,降低要素城乡流动制度成本,吸引各类要素进入乡村,实现城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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