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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必须坚持“五个用海”

发稿时间:2011-09-28 00:00:00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前进道路上,我们要继续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坚定不移走科学发展道路。”全国海洋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应当牢记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始终坚持把全力推动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为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当前必须坚持“五个用海”。

  第一,坚持规划用海。要做好科学规划,进行整体性、长远性、战略性布局,建立健全海洋空间和资源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区划的统筹协调作用,实行功能管制和规模控制双管齐下,促进近海有序利用,拓展深海资源有效开发,规范各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一是要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切实提高区划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对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和违反区划批海用海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用海,明确提出项目重新选址意见。编制专项用海规划和行业用海规划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二是要加快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全面提升海洋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坚持海陆统筹,根据“自然属性为主,兼顾社会属性”的原则,从海洋发展定位和战略布局出发,科学划定海洋功能区,合理安排各行业用海;对近海海域,综合协调渔业资源利用与养护、海上交通安全、海洋矿产资源勘探与开采、军事用海保障及海洋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影响;对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海域,大力倡导和鼓励多种资源的开发利用,拓展海洋发展空间。三是尽快出台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确定海域的主体功能,依据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功能定位,按照陆海统筹、尊重自然、优化结构、有序开发的原则,科学安排海洋开发时序,逐步形成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相协调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第二,坚持集约用海。要以加快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处理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优化用海布局,调整用海结构,改变传统的分散用海方式、粗放用海方式,实行集中适度规模开发,提高单位岸线和用海面积的投资强度,实现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是对于自然资源条件适宜、区位优势明显、适宜集中连片开发的区域,合理引导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区域建设用海和区域农业用海。要加强区域用海的整体规划、整体论证和整体实施管理,为工业、城镇建设、高效农业等提供发展空间。进一步优化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发人工岛。二是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管理制度,根据沿海地区围填海需求、海域资源禀赋等实际情况,按照适度从紧、集约利用、保护生态、海陆统筹的原则确定围填海计划总量及分省方案,遏制盲目围填海,对于超指标用海的,严格按照“超一扣五”原则扣减下一年指标。三是控制单个项目用海面积,制定不同行业单个用海项目面积标准,防止圈海占海和浪费海域资源。保障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领域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合理用海需求。严格控制过剩产能项目的用海供给,限制落后的用海方式,对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用海,对于《产业指标目录》淘汰类项目,一律不批准用海。围填海项目尽量不占用岸线,确实要占用的,应压缩到最低限度,保护自然岸线,延长人工岸线,保留公共通道,打造亲水岸线。四是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建立健全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适时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用海特别是围填海成本,促使企业减少用海面积,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坚持生态用海。要按照整体、协调、优化和循环的思路,进行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维持海洋生态平衡。一是开发使用海域应维护、保持我国海洋生态系统的基本生态功能,特别是着重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与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二是应根据海域的自然禀赋确定具体用海方式,最大程度地发挥特定海域的资源环境潜在功能与海域的经济效用,实现海域使用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以生态友好、环境友好的方式开发使用海域,尽可能将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减轻到最低程度,积极鼓励生态用海活动与海洋生态修复、建设的有机结合。对海洋生态功能已严重受损的海域,在科学、合理开发使用的同时,采取多种手段和必要的修复、建设措施,逐步恢复已受损或遭严重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海域使用的生态安全。四是应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工作,有效保护海洋典型濒危动物及栖息地,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物迁徙通道和生态联系,对受威胁生物实施救护和迁地保护,对受损生物栖息地实施生态补偿。

  第四,坚持科技用海。要着力加强海洋科技创新,提高勘探开发海洋资源以及保护海岸带、海洋生态环境的技术水平,在获得更多空间、资源和能源的同时,支撑海洋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绿色发展。一是进一步加强近海、重点区域常态化的综合性海洋基础调查工作,推进数字海洋建设与服务,提高海洋资源环境变化规律的认识,使海洋开发利用的规模、强度与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二是以海洋生物资源、海水资源、可再生能源、深海战略性资源等为重点,推动海洋关键技术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大力发展海洋资源的高效、综合利用技术,实施重大示范工程,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程装备制造和产业化,提高海洋资源探测、开发和利用能力。三是加快海洋与海岸带综合管理、海岸带空间科学规划利用、环境污染控制、生态保护修复、节能减排以及海岛开发与保护等技术开发,大力推广应用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管理科技成果,提高海洋综合管理能力、促进海洋经济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四是深入实施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结合区域特色与优势,培育和建设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大力发展具有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综合效益好等特征的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第五,坚持依法用海。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完善海域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严格执行海域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中树立海洋管理的法治权威,在保障合法用海权益中树立海洋执法的良好形象。一是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适时启动《海域使用管理法》修订,及时修改不适应管理实际的现行海域管理法规。二是依法审批用海,做到有法必依。要进一步规范并优化用海项目的申请、审查、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各类用海者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不予受理。对不能开发或不具备开发条件的不允许开发。利害关系人补偿不到位的,不予审批。三是坚决查处违法用海、违规批海,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业务化运行。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查处违法用海,深化“海盾”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非法围填海。加强海域管理领域的廉政建设,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化整为零、越权审批行为,对违规审批项目用海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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