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各类企业吸纳去产能分流职工,且与职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相关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去产能分流职工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应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
意见还指出,相关部门要引导去产能企业通过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新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帮扶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做好去产能分流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工作。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有培训意愿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分类组织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等。